金融监管总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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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信贷尽职免责监管制度
解除基层信贷人员“后顾之忧”
金融监管总局优化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监管制度
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金融监管总局8月2日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细化免责、追责情形。
《通知》将有利于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通知》的印发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的又一举措。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并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
具体而言,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就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
在提高效率方面,《通知》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为抓好政策细化落实,《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股票配资app,内部通报尽职免责工作总体情况和典型免责事例,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