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新规来了!
5月15日盘后,上海机电发布最新公告,应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将在5月16日下午举行投资者沟通会,就本次交易进行交流。
为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
●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
●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问
什么是普惠信贷尽职免责?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以下对象适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问
哪七类情形应免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
2.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
3.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4.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5.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
6.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应免责情形。
问
哪四类情形可减责、免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
1.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
3.仅存在非主观恶意的轻微过失,未造成较大损失。
4.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可减责、免责情形。
问
哪七类失职、违规情节不得免责?
1.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
2.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
3.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
4.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
5.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6.接受尽职评议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问
是否允许被评议人申诉?
《通知》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
在提高效率方面2020配资炒股,《通知》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